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凌环罚决字〔2023〕017号
邢飞:
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30924041X
地址:凌源市杨杖子镇杨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邢飞塑料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邢飞塑料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邢飞塑料加工点位于凌源市杨杖子镇杨杖子村。2023年5月2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邢飞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邢飞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了邢飞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3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明了邢飞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2023年5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邢飞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凌环罚告字〔2023〕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邢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2023年4月7日实施),决定对邢飞处以总投资额2.75%的行政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元整。
邢飞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邢飞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娜
电 话:15204229181
地 址:凌源市北建昌街33-2-6
邮 编:1225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