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喀环罚决字〔2022〕7号
单位名称:朝阳鑫鸣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MA0ULA356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丛培金
地 址:喀左县中三家镇国家沟村
朝阳鑫鸣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朝阳鑫鸣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喀左县中三家镇国家沟村,该公司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喀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同时依据生态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鉴于企业已向市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积极履行排污许可证手续,态度良好,认为违法情节较轻。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对朝阳鑫鸣钒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自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喀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喀左分局 邮政编码:122300
联 系 人:白景财 李宏磊 电 话:4865016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